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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海伦县于民国元年(1912年),奉省令设置警察事务所,掌管全县治安工作。所内设行政、
司法、庶务、卫生4个股,有警务长、稽查员、教员、所长、监守员、股员及看守兵等 23人。
在全县5个区中都设有区官、巡官、巡记、马步兵等。主要任务是分管本区的治安工作。
海伦县警察事务所配置区域人数表 1913年
民国5年(1916年)海伦县警务所改为海伦县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8月改为海伦县公安
局,内设行政、保安、司法3个股。外设一、二、三、四4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