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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的人民公安

第三节 解放后的人民公安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于同年9月 27日我党接收了伪海伦县公署公安局,并进行了
改组,成立了海伦县公安局;1958年11月份,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政法部
撤销,恢复了海伦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8年 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
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伦县军事管制小组,以后又改为海伦
县人民保卫部,1973年6月实行机构分设,恢复海伦县公安局。

  一、镇 反

  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海伦县和全国各地一样,于1951年 4月至1952年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在镇反运动中。全县
共逮捕反革命分子若干人。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案情的不同,分别进行了处理,关
了一批,管了一批,对其中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还杀了一批。

  1951年6月30日,海伦县召开了有30 000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依法对 17名反革命分子进
行公开审判。大汉奸吕明溪、王守信、佟焕生、杨仲山,大特务石崇岳,伪海伦街长、国民党
海伦县区党部书记长陶永武,美蒋特务王汉,叛匪何成国,害死50余人的汉奸严晓钟 等9名罪
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同年 7月又镇压了“四大特务”之一的刘品三。
这次公审大会是海伦县规模较大的一次公审大会,震慑了敌人,教育了群众,维护了社会治安
秩序,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在第一次镇反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关于“我们必须有计划,有分析地实事求是
地再给国内残余反革命势力几次打击”的指示。自1955年4月到1956年5月又一次开展了镇压反
革命运动。1955年 4月,县公安局以海北镇的南华、南胜、南兴、伦北等村为重点,进行了调
查摸底、查证核实工作。 8月份以县委书记、县长和公、检、法三长组成镇反办公室。先后在
全县进行了两次集中大搜捕。于1956年 5月召开了一万余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公开宣判了一批
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犯。还对那些能够坦白自首,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了从宽处理。在党的政
策的感召下,有54名反革命分子,18名刑事犯罪分子向政府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二、治 安

  1945年 9月,海伦县公安局成立初期,治安工作的重点是肃匪清奸,管制地、富、反、坏
分子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51年 6月东北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实施
办法,县于11月 22日正式成立了第一批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
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用法律形式把治保会这一防奸、防特、防火、防盗的
群众性保卫组织固定下来。各级治保组织在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治安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1952年至1956年治安工作以保卫合作化运动为中心,县公安局成立了农业合作化保卫组,并重
新整顿健全了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1958年以后,治安工作的重点是狠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各种犯罪分子,加强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的监督改造,使社会治安出现了较好的
秩序。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公安机关被砸烂,大批干警进学习班,使
治安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社会秩序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
的影响,加之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县内社会治安仍较混乱,抢劫、强奸、盗窃、杀人等重大刑
事案件不断发生。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县公安局从组织上予以加强,增设了治安科、治安民
警队。从1981年开始,对社会治安进行了综合治理,对失足青少年采取了帮教措施。在农村针
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治安工作主要是采取专人护屯,加强对车、马、
农具、粮食的保卫。对个体经营户、专业承包户,重点加强了防范措施,保护了专业户的权益。
1983年 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从重从快,一网打
尽”、“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第一战役(1983年 8月到1984年6月)共拘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若干人;第二战役(1984年 8月至
1985年末)共拘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若干人。通过 “严打”斗争,全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

  三、侦察工作

  解放初期,侦察工作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以挖匪、反特、锄奸和清查反动道门等政治案
件为主要侦破对象。曾先后破获了长春官部、军统局、国防部策化小组等反动组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侦察工作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结合的办法,对政治案件
和刑事案件运用侦察手段,破获了多起案件。1959年至1961年间,蒋介石妄图反攻大陆,从我
国东南沿海地区派遣特务,国内阶级敌人也蠢蠢欲动,妄想里应外合,夺回失去的天堂。为打
击敌人的阴谋活动,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对敌斗争的方针,开展社会调查摸底,
对重点边远村屯的结合部、落后的社队、敌情复杂的地区,开展了调查摸底,掌握了大批材料,
及时粉碎了敌人的可耻阴谋, 取得了对敌斗争的主动权。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至粉碎
“四人帮”的十年浩劫中,军管会接管了公安局,全体干警进军管学习班,侦察工作处于停滞
状态,大批案件积压。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
机关把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放在工作的首位,从组织上强化了队伍,从措施上运用了科学的、
先进的侦破手段,使破案率逐年提高。1982年刑事案件侦破率为70%,1985年提高到88%。其中
重大案件侦破率达100%,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消 防

  民国及伪满时期,县内虽设有消防队伍,但灭火设备极为简陋,只有人拉两轮手压灭火机。

  “八·一五”光复后,组建了海伦县公安消防队,有消防人员22人,手压灭火机4台;1950
年 8月从齐齐哈尔市拨来苏联进口的吉斯六式消防水车一台;1952年又增加日本进口的消防水
车一台;1958年又增加消防水车一台。1963年县消防瞭望塔建成(高21.6米),使消防设施逐渐
完善。1966年消防队队员改由现役军人充任,同年4月1日,第一期义务消防兵来海伦,共两个
班,16人,业务属县公安局领导,其它属地区消防大队领导。1958年有消防队员28人,消防车
5台。为加强消防工作,1978年 10月成立了海伦县公安局防火监督科,负责全县消防业务的监
督指导。1983年防火科干部编制列入武装警察部队。

  消防工作认真贯彻了“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了安全防火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工作,并大力抓了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内各工厂、企事
业单位和农村乡镇所在地都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并确定了重点防火单位。县亚麻厂、石油公司
等重点防火单位还成立了专职消防队,配备了消防机车、灭火器等各种消防设备,消防工作取
得了很大成绩。1976年海伦县消防队被评为省消防先进中队;县政府被评为农村防火先进县;
县防火科自1982年至1985年连续4年被评为绥化地区行署防火先进单位。

  1985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313个,灭火机、车、泵等计8 759台(件)。一级消防重点单位30
个,二级消防重点单位35个,并实行了安全防火责任制,有效地控制了火灾的发生。

   海伦县火灾情况统计表



  五、户 政

  海伦县自1947年12月到1948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发放了居民证;1948
年 9月又进行了第二次清查整顿工作,开始登记造册,填写户口卡,发放了户口本。建国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精神,县城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管理。各派
出所都设有户籍民警,负责办理人口的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户籍管理工作。在农村,未设派
出所之前,由区、乡政府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1981年各公社先后
都成立了公安派出所,农村居民户口由各派出所管理。

  六、警 察

  海伦县有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经济警察等。武装警察,始建于1946年,随之建立了通信
班,后发展为警卫连,1948年初改为公安队,隶属黑龙江省公安厅,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
1949年公安队改为海伦县公安中队;1955年8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隶属于武装部领导;
1967年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伦县中队;1981年改为黑龙江省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海伦县中队;
1983年 8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伦县支队。它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以武装形式执
行看守、押解犯人任务。人民警察,1949年建国后,公安局治安股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统称为
人民警察,各区公安员改称为公安助理员。1958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政
法部解体,人民公社的公安助理员改为公安特派员。1968年 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伦县公
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5月改为人民保卫组,其中人民警察若干人。1973年8月又恢复了
公安局,加强了公安队伍。经济警察,为保卫重点工厂、粮库、油库的安全,于1980年初经省
公安厅批准,先后在塑料制品厂、燃料公司、石油公司、发电厂、制油厂、第一、二粮库、亚
麻原料厂等 8个单位建立了经济警察队,担负着粮库、工厂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防警
察,1959年县成立职业消防队,属警察编制。1969年领导由地方警察担任,队员为现役军人,
1982年5月,从领导到队员全部改为现役军人,称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海伦县消防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