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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海伦县在民国初期,没有检察机构,只是由县知事监理刑法。民国18年(1929年)建立了海
伦地方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记录书记官
1人,庶务会计书记官1人,收发保管书记官1人,检察吏2人,法警7人,雇员2人,杂役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