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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的人民检察

第三节 解放后的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9月 1日建立了海伦县人民检察署,编制3人,与公安局
合署办公。1954年12月改为海伦县人民检察院,编制4人。1968年实行军管,检察院撤销。1978
年 9月,海伦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随着事业的发展,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1985年
已设有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和
秘书科。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巡视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法警、书记员若干人。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审查批捕是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
事案件,通过审阅卷宗、提审被告、询问证人等工作,确定批准逮捕和不捕。还要对公安机关
的侦察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审查批捕工作具体由刑事检察一科负责。

  审查起诉,是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案件,通过阅卷,提审被告,询问证人等工作,
依法确定起诉、免诉或不诉。对起诉案件负责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对
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这项工作,具体由刑事检察二科负责。

   审查批捕案件情况统计表



   审查起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通过上述活动,从1986年至1980年的6年间共审查批捕案件900件,不捕案件82件,审查起
诉案件958件,免诉案件88件。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

  二、经济检察

  经济案件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预审、起诉工作都由检察机关自行查处。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
的决定》后,海伦县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院的主要任务,
严厉查处了以各种手段进行贪污、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31件,挽回经济损失
134 653元。从而打击了犯罪,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顾利进行。

   经济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分特殊法纪检察和普通法纪检察两种。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有
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非法管制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泄露国家机密罪
等16种。1985年又增加了重婚罪案件。自1980年以来,对这些案件通过自行侦察、预审、起诉
等方法,共查处了15起,维护了法纪的尊严,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在案件判决后,对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和对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等,以确保依法羁押人犯,准确有力地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关押,有利于侦察工
作和审判工作。近年来,正值“严打”时期,在人犯多,关押场所拥挤的情况下,未发生过人
犯逃跑、凶杀、暴狱等事故。曾受到省、地检察院的表彰和奖励,有力地保证了“两打”斗争
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