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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清代



  

  海伦未设治之前,为旗官治理,设有副都统和协领,协领之下设左右司负责审理刑民案件。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置海伦直隶厅,为专管汉人之机关(辖青冈、拜泉),一切刑民案件由
直隶厅同知主管。宣统元年(1909年)改海伦直隶厅为海伦府,设帮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