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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2年(1913年)改海伦府为海伦县。同年5月设审检所,并由县知事兼行检察事务,负责
审理刑民案件。

  审检所内设专职帮审员2人,书记员1人,雇员12人。主要负责审理境内刑民诉讼初审案件
及上诉案件。

  审检所受高等审判厅、检察厅的监督。凡不服帮审员初审判决或决定者可向如下机关上诉。
一、属于初级管辖者在附近地方审判检察厅或分厅上诉,距厅较远者也可向邻县审检所上诉。
二、属于地方管辖者,在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或分厅上诉。

  民国时期的刑法分主刑和从刑。主刑主要有五条:一是死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有期徒
刑(其中分一等有期徒刑,15年以下、10年以上;二等有期徒刑,10年未满,5年以上;三等有
期徒刑,5年未满,3年以上;四等有期徒刑,3年未满,1年以上;五等有期徒刑,1年未满,2
个月以上), 四是拘役,2个月未满,1日以上,五是罚金。从刑主要有两条:一是剥夺公民权,
二是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