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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伪满时期

第三节 伪满时期



  

  海伦县于伪大同元年(1932年)12月,设黑龙江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所属海伦地方法院。所
辖绥棱、通北、罗北、齐克、佛山等11个县司法事宜。海伦地方法院设有刑庭、民庭、检察处、
书记室等。负责审理区域内初级第二审案件及地方第一审案件。

  伪满时期,法院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区法院。区法
院一审,地方法院二审,高等法院三审,即终审。其刑法是为维护和巩固日伪统治而颁行的,
常以“国事犯”、“勾通共匪犯”、“思想犯”、“经济犯”等种种罪名,逮捕、监禁和屠杀
革命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