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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解放后的人民审判

第四节 解放后的人民审判



  

  一、机构沿革

  1945年 8月海伦县解放后,废除了日伪时期的旧法院。1948年春建立了海伦县人民司法处;
1947年冬取消了司法处,成立了人民法庭;同年10月改为海伦县人民法院,设有院长1人(1950
年前由县长兼任)、副院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4人。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民法院担负
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内设机构相应增加。到1953年法院内部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
人民接待室。并设立了第一、第二、第三巡回法庭 (1955年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改为海北人
民法庭、伦河人民法庭)。 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共
20人。

  195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政法部撤销,恢复海伦县人民法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由“红色造反团”接管。1968年 1月公、检、法三机
关合并,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事管制,并成立了公、检、法学习班,法院干警全部到学习班
学习,使法院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1973年6月实行机构分设,恢复了海伦县人民法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设了机构,增加了人员。1979年
海伦县人民法院由原来的20人增加到58人。同时又增设了海兴、共合两个人民法庭。1980年10
月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11月又增设了信访接待科。1985年 4月又增设了乐业、东边井、东
方红和长发4个人民法庭。

  到1985年末,海伦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信访接待科、秘书科和政工科。下设机构有:海北、伦河、海兴、共合、乐业、
东边井、东方红、长发等8个人民法庭,共有干警71人。

  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是根据国际国内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围
绕党的中心工作展开各项审判活动的。

  1、刑事审判

  1946年到1948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围绕反奸肃匪,清算分地,土地改革运动进行的。
对罪大恶极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实行了专政,保证了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

  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人民法院围绕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
动和抗美援朝战争,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

  1953年到1957年是我国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海
伦县人民法院惩处了一批破坏国民经济建设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计 671件,使党的
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1962年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社会上一些地、富、反、坏分子也乘机遥相呼应,蠢蠢欲动,
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干扰社会秩序,妄想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时期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刑
事犯罪增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
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1年下发了中
共中央21号文件,提出了对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
子必须从重从快打击。海伦县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转到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的轨
道上来,坚持从重从快处理,积极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对重点打击的六类案件,做到集中人
力,优先审理,依法从重处理,严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自1983年“严打”斗争以来,海伦
县人民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了解情况,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预审、起诉阶段,以避免案件起
诉后而延误时间。并在城乡召开了多次大型公判大会,做到了有声势、有威力、有震动。打击
了敌人,教育了群众。

  2、刑事申诉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拨乱反正,建设社会主义上来。为配
合党的中心工作,完成人民法院拨乱反正的任务,根据中共中央 (1976)23号、(1977) 34号、
(1978)78号和省委(1978)108号文件精神,由一名副院长负责,由29人组成专门班子,本着“有
反必肃,有错必纠”、“错多少纠多少”的原则,从1978年 6月开始,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文革”前后处理的,本人或家属
有申诉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90件,涉及当事人 103名,落实了
党的政策。这对治愈“文化大革命”给人民造成的创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搞社会
主义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3年以来,海伦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 9号文件精神,以复查纠正原国
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及“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政治案件为重点,积极开展了刑事申诉复查工作,
取得了新的进展。

  3、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35作的一部分。1947年海伦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民事审判工作
逐渐开展起来。当时主要是处理一些婚姻、债务和家庭纠纷。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了买卖、包办、强迫的旧婚姻制度,广大妇女觉醒了,对父母包办等
不合理,没有感情的婚姻,纷纷到政府提出离婚,婚姻案件不断增加。1950年海伦县人民法院
受理婚姻案件268件,1955年增加到556件。对这些婚姻案件,法院都进行了调解或判决,保护
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外,自1953年以来,债务纠纷、赔偿、房屋、抚养、继承、财产纠纷等
民事案件也不断增加。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至1966年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5 541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案件基本无人过问。特别是1970年“军管”期间,还
烧毁全县民事卷宗6 000余册。

  1973年法院恢复后,民事审判工作又开展起来,并认真坚持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
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坚持疏导,转化矛盾,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妥善地解决在基
层。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在民事关系上,出现了不少新
的纠纷,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
据“三乡一庭”的要求,海伦县人民法院自1979年以来先后增设了海兴、共合、乐业等 6个法
庭,配备了相应的司法干部,全县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同时还加强了民事案件的执行
工作,配备了专职执行员,使案件随结随执行。

   海伦县人民法院历年审结案件情况表



  4、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是以保护国家、集体合法权益,保护“两户一体”①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政策的放宽,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增
多。县法院于1980年10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开展了经济审判业务,处理了大批经济犯罪分子,
调节了大量经济纠纷。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严惩严重
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走私、套汇、投机诈骗、索贿受贿、盗窃公共财物、盗运珍贵文
物等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为从严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年海伦
县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实行了敞开收案,由审判干部和当事人一起,深入到被告的当地
法院,先后为县内14个单位索回欠款27万余元,依法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

   海伦县经济案件情况统计表



  5、信访接待

  海伦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成立了人民接待室,开展了人民群众信访接待工作。1980年11月
改为信访接待科。主要任务是解答群众来信来访,调节处理简易民事纠纷,受理诉讼,并通过
接待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自1981年至1985年,海伦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科共接待群众
来访17 483人次,来信3 005件,处理简易纠纷171件,为群众排难解忧,密切了群众关系。

①两户一体:两户是专业户、重点户,一体是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