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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



  

  海伦县在民国及伪满时期,始终没有单独设立司法机构,只是在公安机关内设有司法股,
掌管司法行政。

  民国元年(1912年),在海伦县警察事务所内设有司法股。民国18年(1929年),海伦县警察
事务所改为海伦县公安局后,仍设有司法股。  

  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海伦县公署警务局成立后,仍设有司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