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敬老院 建国以来,党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怀农村的鳏寡孤独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老人,对
他们的生活实行“五保”①,其费用由老人所在生产队的公益金中支付。每逢佳节,各级领导
对老人进行慰问。平时也经常过问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958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社队建立了敬老院,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收入敬老
院,设专职人员负责照顾他们的生活。“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敬老院基本解散。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各乡镇由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先后建立了敬老院。 1984年,由民政投资5
万元,对海兴、乐业、海北、新兴、双录 5个乡(镇)的敬老院进行了改造和更新。到1985年末,
除海伦镇和建城乡不需建敬老院外,其它27个乡镇都建立了敬老院,有专职服务人员 127人,
收养“五保”老人918人,用于他们的年生活费36.6万元,平均每人年生活费400元。
①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各乡镇敬老院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