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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二章 社会救济
海伦建治以来,历代朝政都搞过社会赈济和慈善事业。宣统三年(1911年),因县内发生严
重水灾,由巡抚周树模奏请灾情,赈给灾民钱米;民国 9年(1920年),设立海伦慈善会;民国
19年(1930年),设海伦救济院。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社会救济工作,用于
社会救济的资金逐年增加,年救济额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