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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救济

第一节 城镇救济



   

  对城镇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没有入社会福利院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五保户及无生活来
源,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实行定期或临时救济。自1956年到1985年的30年中,用于城镇救济金
额达109.4万元,平均每年城镇救济达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