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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救济

第二节 农村救济



  

  对农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的困难户,除集体、群众对其进行适当照顾
和帮助外,还由国家拨款进行临时救济,重点解决困难户的吃饭、穿衣和疾病治疗。1956年以
来,县政府共拨农村救济款564.8万元。平均每年农村救济额达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