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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抚恤
第二节 抚恤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中牺牲的烈士家属、负伤致残军
人、民兵、民工进行抚恤。从1956年到1985年,共发放抚恤费 719.6万元,其中烈士抚恤10.2
万元,残废抚恤189.4万元,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 437.1万元,退伍安置费4万元,其他
抚恤费78.9万元。
历年抚恤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