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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待

第三节 优待



  

  建国初期,对烈军属、荣转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发放烈士粮、终身粮、复员粮。仅1950年
就发优待粮832 506斤。1950年,全县共有烈军属7 240户,代耕3 810户,代耕土地5 132垧。
1956年以后,对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在定
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保证优抚对象不低于当地中等社员的生活水平。从1956年至1983年,全
县共优待劳动日 6 431 452个。1984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优待劳
动日改为优待金。至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21 965户,优待金84.8万元。

   历年优待劳动日、优待金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