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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置

第四节 安置



  

  1950年,海伦县接收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复员转业军人 688名。当时根据国家规
定,自愿回农村的,发给足够的安家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不愿回乡的和城镇的都妥善安
排工作。1958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和1978年国务院
委托民政部召开的“双退会议”的精神,实行“从那来,回那去,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
对农村退伍军人,一般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对特残和单身,以及吃商品供应粮的农村退
伍军人,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到乡镇企业单位工作。对城镇的退伍军人,按系统包干,分
期分批安排到各工厂、事企业单位工作。自1956年至1985年,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24 948
人,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1978年至1985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