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解放前,城乡男女的婚姻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不履行任
何法律程序。
历年婚姻登记情况表
单位:对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陈腐的包办买卖婚姻。实行一夫
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凡符合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结婚,各级人民政府都
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曾一度管理混乱,致使一些村屯的非法结婚、早婚、
买卖婚姻、贩卖人口等旧社会遗留的恶习又有所抬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修改了
《婚姻法》,并发布实施《婚姻登记办法》,使县内的婚姻登记工作日趋完善。1985年,县内
实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都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
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才能胜任。在登记过程中认真地宣传婚姻法,严格
掌握政策,对近亲和患有不适合结婚疾病的男女都进行思想教育,并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