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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自流人员管理

第五节 自流人员管理



  

  50年代末期,由于关内(主要是山东省部分地区)连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很多农民、无职
业游民到东北谋生,因此来海伦县的自流人员逐年增多,给城镇市容和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
响。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社会治安的管理,海伦县政府于1960年成立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编
制5人,其中站长1人,隶属民政局领导。

  自流人员收容遣送站,专门负责流入县城镇内的自流人员的收容和遣送工作。针对自流人
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到处流浪、沿街乞讨、投亲无着落的人员,发给路费
和生活费,动员其自行回家;对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且无籍贯可查的病、残、痴、呆、傻人员,
暂时安置在社会福利院,并给以对症医疗,待病情好转或全愈后,向全国各地发函认领;对不
务正业、游手好闲、到处流窜、并且有流氓和绺窃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其收容审查。
对情节较轻,不够刑事处罚者,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后,遣送到中转站 (海伦县遣送范围是:南
至绥化市收容遣送站,北至北安市收容遣送站),遣返回原籍。 1979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对到处流窜,并有流氓、绺窃等犯罪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县收容遣送站只负责
收容遣送病、残、痴、呆、傻、无家可归、沿街乞讨的人员。

  1960年至1985年,县收容遣送站共收容17 728人,其中安置 2 092人(其中转外地安置383
人),遣送10 205人,经审查后放其自行回家5 431人。

   自留人员收容遣送与安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