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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福利

第三节 工资福利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职工的生活和健康,对职工工资规定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多
劳多得,并根据社会发展,对职工工资、福利,实行多次改革和调整,提高工资标准和福利待
遇,改善了人民生活水平。

  一、工资标准

  从1945年到1954年,海伦县的工资制度是供给制和薪金制并存。对老干部保证其伙食、服
装、学习生活用品的需要,实行供给制,其标准根据职务高低,贡献大小略有差异。对留用的
伪政权人员和接管的伪政权企事业人员,以及建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薪金制。当时,为
保障职工生活不受物价涨落的影响,薪金和供给补贴一律实行工薪分制。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规定,职工薪金等级分为13等39级。每月最低薪金为40个工薪分,最高薪金为 630个工薪分。
为保障职工生活,县内设有职工工薪商店,保障供应。当时海伦县每个工薪分值等于实物:混
合粮1.63市斤;粒盐0.045市斤;中等煤5.5市斤。工薪分值由财政经济计划部门按月公布。

  1950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将工人多等级的薪金制改为8级薪金制。最低为8级工,
最高为一级工(后改为8级工最高,一级工最低)。职工干部仍执行13等39级薪金制。1952年3月,
对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增加了津贴,实行供给制加津贴。津贴标准分29个等级,县
内最高级别为14级,最高津贴为132分,最低级别为29 级,最低津贴为15分。津贴多少,按工
作职务评定。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薪金分为29个等级,县内最高为227分,最低为85分。

   1952年海伦县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1954年I2月,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县废除了东北区公务人员薪金等级标准,按
全国统一工薪分制执行。当时全县享受工薪分的职工干部为7 909人,最高月工薪分为432分,
最低月工薪分为85分。

   1954年海伦县工薪分制工作人员薪金标准



  1955年,遵照国务院颁发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的命令》,海伦县有8 983
名职工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全县取消了所有工薪分和物价津贴制度,
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二、工资调整

  1956年,根据(56)国务院周字第5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政府黑劳字第3号通知,全县共有5 756
名职工增加了工资。

  1959年,对全县职工工资进行了一次升级调整。其中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
单位的工人升级面为30%;干部升级面为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和商业部门的售货
员升级面为 5%;其他部门、机关、事企业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调整面为1—2%。根
据上述原则,全县共有10 268人升级,月增加工资额为66 742元。

  1963年,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海伦县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并且将机关干部 (包
括人民公社脱产干部)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机关行政人员的29级。全县共有5 196人升级,其
中升两级的有28人,升级面为40%。

  1971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对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和临时工转正定级。对1957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
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升级。
这次县内共有7 035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有1 333人。对级差 5元以下,按5元增加的有808人。
属无工资等级而靠级的有1 704人,调资面占40%。

  1977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低工资职工进行升级调整,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
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与上述条件相似的职工普遍升一级。对1971年以前
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和相当17级以上的干部)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对级差大
于7元的增加到7元。根据上述原则,全县共有9 234人增加了工资,升级面占44.4%。

  1979年,为认真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以
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给9 150人升了级。

  1981年,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对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其中教育系
统升级109人,靠级36人。卫生系统升级207人,靠级79人。

  1982年,根据国发(1981) 144号文件精神规定,给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
职工、从事体育事业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4 406人调整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76%。其
中,教育系统升级的3 354人(含企业办学41人,业余教育104人,托儿所 97人,技工学校23人),
占职工总数76%;卫生系统升级的933人(含企业卫生人员79人),占职工总数 71%,集体卫生人
员升级144人,占职工总数100%;体育系统升级 5人,占职工总数70%。按照文件规定,对上述
三个系统的工作人员,符合再升一级条件的进行了审批,共批准 218人再升一级,其中,教育
系统83人,占职工总数1.4%;卫生系统 132人,占职工总数1%;体育系统3人,占职工总数42%。

  1983年,根据国务院(1982) 140号文件和省政府的部署,对机关和事业部分工作人员进行
了升级的审批工作,升级总数为4 419人,月增资额为32 894元,其中机关升级1 662人,月增
资额为15 125元。

  1984年,按照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干部 1 471人进行了升级的审批工作,其
中审批了升两级的人员 195人。根据劳人薪(1984)24号文件规定,审批了机关事业单位再升一
级的人员87人。根据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审批了科技人员享受津贴待遇的1 447人。

  1985年,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 19号文件及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
具体部署,从5月份开始调查摸底,对全县机关事业315个单位,12 166人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
的逐个审批工作。到年底,调查摸底结束,其中县直机关61个,1 644人;乡镇机关29个,839
人;事业单位225个。9 683人(不含林业和县社)。

   全县全民所有制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
   单位:万元


  说明:1、此表所有年份按十大部门调整。
   2、此表为全口径.包括中央、省、地直属单位。

  三、职工福利

  (一)生活补贴 县内从1956年开始,每年向全县职工发放 6个月的冬季取暖费,固定职工
一次付给30元,季节临时工按月发给,每月5元。1965年起,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
职工家属)实行粮煤补贴,对全县职工及其家属每月每人补贴0.78元。1979年 11月开始,每月
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从1983年起,每年发给职工储菜款20元;每月发给职工洗理费4
元。1984年起,每月发给职工物价补贴5元。

  (二)公费医疗 1952年 6月,县内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工厂、企业的
职工家属享受半公费医疗。

  (三)困难补助 各机关、事企业单位,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职工,都采取定期或临时补
助的方法,给予生活上的补助。

   全县城镇集体所有制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 单位:万元


  说明:1、此表所有年份按十大部门调整。
   2、此表为全口径,包括中央、省、地直属单位。

   1978年至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福利费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