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
工作报告》,海伦县在机关、企事业实行了“四期”(例假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
护制度。对哺乳期的女工,工作中给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
1962年,县对国营企业工人发放了一些必要的防护用品。1973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的1 854名工人实行保健,分甲、乙、丙三等。保健标准:甲等保健费每日 0.30元,乙等每日
0.20元;丙等每日0.15元。每人每月发给食油4两,猪肉2斤,白糖1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调整和改进。1982年,对劳保企业单位
的职工900人进行了劳动医务鉴定。从1983年至1985年,全县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为6 300
人。
1985年,全县支付劳动保护用品费46.8万元,保健食品费4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