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志愿兵制

第二节 志愿兵制



  

  1945年光复后至1954年,人民军队实行志愿兵役制,采取广泛宣传教育,自愿报名,党政
组织审查的办法征集补充兵员。凡身体合格,家庭支持,出身好的适龄青年,均可参军入伍。
征集数量由上级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向县下达指标,服役期限根据部队需要而定。指标下达后,
县向区乡政府布置任务,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会同村干部一起对征集对象进行动员考核,本人
自愿报名后送县审定。当时,人民群众经过土地改革,翻身做了主人,为保卫胜利果实,参军
参战热情非常高涨,出现了许多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当解放军的动人事迹。从实行志愿兵
役制以来,全县有16 400名青壮年参军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