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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制

第三节 义务兵制



  

  1955年7月 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海伦县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法律的条款征集兵员。兵役法规定,陆军服役期为 8年,空
军服役期为4年,海军为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
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又恢复陆军8年,空军4年,海军 5年的服役期。同时,规定一部分
专业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服现役时间为15年至20年。1984年 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并于同年10月 1日起施行。根据新兵役法的规定,实行以义
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平时士兵服现役
的年龄是18岁至35D,在被应征集服役时是 18岁至22岁,其中主要是18岁的公民。服现役期满,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 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
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
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最多12年,年龄不超过 35岁。历年来,县内征兵的时间多在年底或
年初进行。1981年全军统一在10月和11月份之间征集。征集过程大体可分准备、宣传教育、体
检、政审和定兵五个阶段。1982年2月1日,沈阳军区发布了《认真搞好退伍军人预备普查登记
工作的通知》后,县内开始对1980年以前退伍回乡的35周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普查登记工作,
登记对象分一类普通兵,二类普通兵和一类专业技术兵,二类专业技术兵。28周岁以下为一类
预备役,29周岁到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