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武装 按黑龙江省《民团暂行章程》规定,海伦县于民国2年(1913年)3月建立了民团,以保卫乡
里。团丁由各农户抽调,分为马兵和步兵两种,总团长、团长均按章由绅民公举,经费出于垧
捐。团丁分配到各区后,由团长、队长负责进行教练。当时民团的编制共分为一城、3镇、4乡。
乡分8区1611卑16个分驻所,总计有官兵2 039人,枪支 1 500支。具体分布是:县城设民团总
公所一处,设有总团长、总书记、庶务科长,总稽查长、教练长, 4乡稽查长及马、步队正副
队长、书记生等职,有马兵50名,步兵50名,官兵共计 121人;望奎镇设步团分驻所一处,设
有正副队长、书记生、教练各一人,队兵40人;伦河镇设步团分驻所一处,设有正副队长、书
记生、教练各一人,队兵40人;连花镇(现望奎县所辖)设步团分驻所一处,设有正副队长、教
练、书记生各一人,队兵10人。此3镇共有官兵142人。4乡8区是:东、南、西、北 4个乡,每
乡又分为第一、第二两个区,每区又分两个分驻所。各区均设有正、副团长、书记长、教练长、
正、副队长等,均有马兵100名,步兵100名。4乡8区共有官兵1 776人。民国3年(1914年) 8月,
改编为警察。民国 4年(1915年),根据《地方保卫团条例》的规定,开始组织保卫团。县知事
为保卫团总监督,团总及保总由绅民公举产生。团丁分常住丁和散在丁两种。每户抽一人编入
保卫团,10户为一牌,置牌长一人,10牌为一甲,置甲长一人, 5甲为一保,置保长一人。各
团壮丁由保董督率教练,农时停止。全县共分4个团区。每团有常驻团丁100人左右。伪大同元
年(1932年)实行了保甲制度,全县划分为5区9保83甲,各甲均有10名左右职业自卫团丁,并配
备了枪支弹药。伪康德3年(1936年),改职业自卫团为义务自卫团;伪康德6年(1939年)日伪政
权改保甲制为街村制,全县划为两街29个村,各村均成立了义勇自卫团。并公布了《乡村自卫
团法》,规定20岁至40岁的男子均有充当自卫团员的义务。自卫团分常备、预备、后备三部分。
其中常备自卫团员都是20—25岁男子,服役期为6年。每个街村自卫团都有常备自卫团员 20人
左右。此外,还有铁路警护队等地方武装。
1945年11月16日,根据黑龙江省工委关于建立军队的决定,在海伦县县城内成立了县大队,
设两个连和一个独立营。同时,在全县成立了 6个区中队,在反奸肃匪,保卫人民政权的斗争
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当时县大队隶属县委领导,后来编入了正规部队。1948年12月成立了海
伦县武装科,隶属于县政府领导,编制 8人,各区配有一名武装助理。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县人
民武装事宜,配合土地改革,发动群众参军参战,组织全县民兵、自卫队站岗放哨,盘查行人,
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保卫人民民主政权。1950年11月,遵照中央军委、东北军区关于成立县、
区人民武装部的决定,在原武装科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武装部,内设军事、政治两个股,编制
26人,下辖17个区武装部。1954年10月奉黑龙江省军区命令,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下设
动员、征集、统计、预备役军官、民兵 5个科,全县17个区各设武装助理一名。全局总编制59
人,隶属于省军区领导,除完成原武装部承担的工作任务外,又增添了兵员动员、征集、战备
动员、预备役训练、培养教育预备役等工作。1958年 4月根据省军区的指示,进行了整编,将
原5个科调整为4个科,编制减少到26人。1959年5月1日,奉中央军委命令撤销兵役局,重新改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伦县人民武装部,内设动员、政工、作训 3个科,隶属松花江军分区,编
制20人。此外,全县12个公社、1个镇、2个农场各设武装助理一人。主要任务是发展全县人民
武装事业,搞好民兵的组织建设及训练教育,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和搞好征兵、退伍军人安置
工作。1966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原公安部队海伦中队归属人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5月,
又将这个中队移交县公安局所辖。1985年,县人民武装部内设作训、动员、政工 3个科,编制
22人。全县28个乡镇设人民武装部,共有干部66人。
海伦县人民武装部领导人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