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公费医疗

第三章 医疗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海伦县1956年实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在1973年以前,每人由财政拨款18元,在县财政局
设专人管理。1973年6月,成立海伦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县自定编制3人。1973年以后公费医疗
每人拨款22元。1977年,省里正式给编3人,1982年,编制增到4人。公费医疗指标每人由财政
拨款30元,地方财政补贴15元。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由建国初期的137个单位,到1985年发展到217个单位,享受公费医疗
人数,由建国初期的2 751人,到1985年,发展到12 812人。

  海伦县的公费医疗管理,从1973年开始就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门诊包干,现金就
诊,住院统一结算”的办法,收到较好效果。1974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在海伦县召开
公费医疗经验交流会。1977年 6月,海伦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被省卫生厅、财政厅评为全省公
费医疗管理先进单位。1983年11月 1日,黑龙江省卫生厅为表彰海伦县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授
予“荣誉证书”及奖金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