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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作医疗

第二节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一种医疗制度。1969年试点兴办,1973年在全县普及,
1976年进一步巩固,1978年以后下降,1981年自然消失。1969年 3月,海伦县革命委员会生产
指挥部卫生组抽掉部分县直医疗单位卫生人员,在海兴公社民权大队搞合作医疗试点。1973年
3月,绥化地区卫生局又派150人的医疗工作队和县卫生科派下去的30名卫生工作人员,共同深
入农村各社队卫生所,帮助发展合作医疗,仅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县 346个大队普及了合作医
疗。1976年,根据富裕县新兴公社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经验,海伦县合作医疗进入了社队联办
阶段。联办资金由公社、生产大队和个人三方筹集。公社每年按总人口每人提取一角,生产队
在公益金中每人每年提取贰元肆角,社员每人每年投资一元伍角,社员看病不花钱。联办资金
实行统一管理,银行统一建户,分级核算(公社占30%,队占70%),实行日清、月结、季公布。
到公社卫生院就诊,一律实行后付,到县级以上单位就诊,经过社站批准,持诊断书到社联办
报销。1978年以后,由于农业连续两年受灾,资金紧张,加之管理不善,致使部分社队合作医
疗停办。1979年,全县只剩下164个大队办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47%。1980年全县合作
医疗所剩无几,1981年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