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



  

  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极为关怀,不但为他们创造了比较好的生产条件,也
在防止职业病上采取了许多措施。除工厂企业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外,县卫生防疫部门还
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在1963年,县卫生防疫站对全县10个大工厂的工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发
现慢性铅中毒20人,占7.2%;职业多发病 33人,占11%。又于1977年、1980年、1982年分别对
接触粉尘作业的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监测,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浓度的及时采取了措施,
达到了国家规定允许的浓度,并从1976年开始,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
的工人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普查,对观察对象每隔半年复查一次。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人员
送省职业病院治疗,并调离原工种。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发放保健食品及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