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改革
第六章 卫生工作改革
第一节 体制改革
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要求,县卫生主管部门在1984年 3月
10日全面开展城乡卫生工作改革,使医疗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一、改革领导体制
首先实行院长负责制,按各单位具体情况,院长可由卫生局任命、招聘或职工选举产生。
院长每届可任期 3年,并与卫生局签定有数量、有质量、有约束力的指标承包合同,保证如期
实现。年末兑现合同的,发给院长岗位津贴。一般乡卫生院正职每月8元,副职每月5元,县直
单位和中心卫生院正职每月10元,副职每月 7元。其资金年末兑现,报卫生局批准后,从本院
增收节支中支付。年末不能兑现合同的,罚正职每月5元,副职每月3元,如造成重大损失的要
追究责任。
院长的权限有 7条:①聘任副院长,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县卫生局批准,聘任中层
行政业务干部。报卫生局备案。②建立院长基金。增收节支 (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收益超收的部
分与核定管理费用支出少支部分为增收节支)的 50%用于发展事业,50%做为奖金基金,按有关
规定发奖后,剩余部分做为院长基金。用于奖励先进的科室和个人,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和改善
职工居住条件。③院长有人事调配权。在有编制的条件下,医士以下卫生技术人员和职工干部
在县直单位互相间调动及卫生院相互间调动,由调出调入单位院长同意后,到卫生局办理手续。
④院长有人事招聘权。有权在院外招聘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短期来院工作,其报酬从医院的增
收节支中解决,不纳入工资总额。⑤在农村乡镇医院工作的主治医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从医
院增收节支中解决,不纳入工资总额,年末兑现。并安排一名适合招工的子女在该院做临时工,
离开农村后取消浮动工资,并解除做合同工的合同。⑥院长对职工有惩罚权。院长对本单位犯
错误的职工,对中级以上人员有批评教育、大会检讨、停职反省、停发工资、记过、记大过等
处分,并报卫生局备案。对初级人员和工人,除实行上述处分外,还可以实行解雇、辞退或开
除处分。⑦院长有科室设置权。县直医疗单位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在拟定的总编制内可根
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情况由院长自行安排,报卫生局备案。各乡镇卫生院可本着方便群
众,发挥效能的原则,根据本院房屋设备、技术力量等条件因地制宜,院长对机构可自行增减
或合并。
二、改革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实行层层承包合同制。即院长向卫生局负责包,科室向院长承包,个人向科室承
包。合同期均为一年。
(一)院长承包合同制 院长与卫生局签定有数量指称、质量指标、服务指标、管理指标、
经济指标的合同。到期按合同实施情况兑现奖惩。如完成上述规定指标,而且全年无亏损、无
医疗事故,按省文明医院标准检查,年终被评为全县第一名的中心卫生院,奖给单位 400元。
被评为全县第二名的乡卫生院,奖给单位300元。被评为全县第三名的乡卫生院,奖给单位200
元。
县医院、县二院、防疫站、保健院被评为全区第一名时,奖给单位 500元。被评为第二名
时,奖给单位300元。其他县直单位被评为全区第一名的奖给单位200元,评为全区第二名的,
奖给单位 100元。被省正式命名为文明院、站、所的单位,可根据单位人员多少等情况,奖给
单位100元至500元。奖金来源,可从正常经费中提取1%,由卫生局发给。
(二)科室承包制 医院的任务承包到科(组),由院长和科主任签定有质量指标、工作效率、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同,院长随时检查按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定期兑现奖惩。
(三)个人承包制 各科室主任与本科室人员签定各项任务承包合同,接受科室主任的考核。
各科室考核工作人员时,要把医疗技术和个人经济责任挂钩,按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定期兑现
奖惩。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时,要追究责任,对有关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一律进行经济制裁。
对当事者除扣发全年奖金外,是责任事故的,扣其全年基本工资的 30%;是一级技术事故的,
扣其全年基本工资的15%;是二级技术事故的,扣其全年基本工资的10%;是三级技术事故的,
扣其全年基本工资的5%。对科室主任和有关的医院领导扣其当月的奖金。医院出现行政事故时,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