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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作化

第一节 合作化





一、互助组

互助组是劳动农民于土地改革后,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
集体劳动组织,组织原则是“自愿结合、互助两利”(简称自愿互利)。本区域最早组织互助组
的是下亮子区三排村,1948年组织16个变工组,规模小的7—8个劳动力,大的10几个劳动力,
由于群众不习惯,成立时间不长就解散了。1949年要求全村普遍成立变工组,因违背了“自愿
互利”原则,又逢灾荒,多数散伙了。1951年吸取教训,又组织 5至10个劳动力参加的变工组
18个,由于党员带头参加,坚持“自愿互利”原则,订生产计划,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吸收妇
女和半劳力参加田间劳动,使一些组巩固下来。平阳区金城村李春祥小组, 16名男劳力,8名
女劳力,9匹耕畜,3付犁杖,种地1029.3亩。由于“人合心、马合套”,农忙集中力量搞突击,
农闲组织劳力外出搞副业,秋后平均每亩高粮单产220公斤,被评为模范组。

本地互助组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发展起来的,大体上分为三种组织形式:一是临时互助
组(也叫变工组或插具组),以临时插具为主,一般以3—5户为一付犁杖,工换工,解决一家一
户农忙时劳畜力不足问题。二是季节互助组(也叫三大季组),一般是5—8户,以春、夏、秋三
大季节互助为主,有分有合,以工换工,虽然这种劳动组织比临时组进了一步,但还没有解决
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三是常年互助组(也叫常年组),参加的农户、劳动力、畜力、生产工具和
组织规模常年固定不变,有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全组劳畜力,能做到农、副业互助合作。
1951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对互助组进行了巩固提高工作,到
1952年本区域内的互助组发展到2400多个,参加互助组的户数,达到总农户的90%以上。

二、初级社

初级社是以常年组为基础,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
体经济组织。经营形式是劳动力评工记分,耕地、车、马入股分红。本地最早的初级社是新兴
区红光村(今银峰乡红胜村)省劳动模范姜连有于1952年试办的第一个初级社,建社初期有社员
21户,男劳力22名,女劳力15名,马8匹、牛3头,耕种旱田28125亩,水田262.5亩。当年亩产
280公斤,比一般互助组增产30%,比本村年富力强的单干户李义增产50%。

1952年姜连有初级社与王德民互助组粮食产量比较表
单位:公斤



1953年该社平均亩产343公斤,比本村最好的张景全互助组每亩增产113公斤,比李仁互助
组增产1倍以上。初级社增产效果显著,使社员生活有了改善。如贫困户李金成 1951年在互助
组时,一个劳动力只收入1485公斤粮食,1952年入初级社后,还是一个劳动力,分到粮食1800
公斤。社员高福升在互助组时要搬走,入社两年以后,不但不搬走,还盖了 3间房。由于农民
看到了初级社的好处,纷纷要求入社,到1954年,本地共办起85个初级社。

三、高级社

本地到1956年办起高级社 110个。耕地实现公有化,牲畜、农具作价归公(归集体所有),
每个劳动力缴纳一定数量的公有化股分基金和生产费基金,实行“按劳分配”,高级社对各队、
组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即包工、包产、包财务;超(减)产按比例奖(赔);固定耕地、
牲畜、农具、劳动力。

四、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本地共建9个人民公社(即银峰、平阳、永和、下亮子、向阳、永安、哈达、鸡林、
兴农),到1965年增加到 14个公社,1976年又增设前卫公社。公社的管理体制是“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的管理形式基本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分配劳动力,按生产项目分工作业。春耕实
行以犁划组,夏锄以铲、趟划组,秋收以割地、拉地划组,零星农活由队长临时分工定人。在
计酬形式上,少数队实行评工计分,多数是“大帮哄”、“卯子工”,只有一部分实行定额包
工。这种统一调动劳力的管理办法,虽然对全面完成生产任务起过一定作用,但弊病很多:(1)
队里一切农活和劳动安排集中到生产队长和几个人身上,增加了领导人的工作量。 (2)劳动不
分好坏,一律平均记分。群众讽刺说“老八分、少八分、不老不少也八分”。还有的说“队长
说了算,打头的领着干,不分好和坏,一律八分半”。这种平均主义计酬方式,挫伤了劳动好
的社员的积极性。(3)评工记分麻烦,群众说 “评分争、记工吵、田间干活图轻巧”,“大吵
大闹三、六、九,小吵小闹天天有”。有的社员是“不管增产不增产,有分到秋一样分粮款”。

1968年推广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的“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的劳动管理经验。
这种“突出政治”和平均主义的计酬形式,当时就遭到了农民群众的反对,有不少生产队采取
推、拖、等、靠的办洼抵制这样的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