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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工资与职工福利

第七节 劳动工资与职工福利





到1985年末,3处县营煤矿有职工2805人。其中:干部168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042人,亦
工亦农工人1595人。有辅助工人839人,井下工人1066人。

一、劳动组织形式

1970年以前,各矿设队、组两级组织。队的编制50人,组的编制18人。1970年到1976年学
习解放军,基层劳动组织改为营、连、班、组。1977年到1985年又改为段、队、班(组)的建制。
段为164人,队为54人,班(组)为18人,设正副段、队、班(组)长。

二、劳动定额和劳动生产率

1975年以前,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各矿劳动无定额,吃“大锅饭”。1977年以后成
立“三结合”劳动定额领导小组,分别对采煤、掘进、运输、机电和基建等工种,以班为单位
实行定员定额。对采煤、掘进和开拓工种均按工作面实行综合定额。1978年后对采掘工种改为
计件工资。在推行劳动定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各种经济责任制。

1985年劳动生产率:

永丰煤矿:2995元/人年;

保合煤矿:3515元/人年;

四海煤矿:3015元/人年。

三、劳动纪律

各矿在建矿初期,就分别制定上下班、坑口会议、请假、工作时间不准喝酒和井下不准带
火吸烟等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都流于形式。1977年以后,各矿比较系统的制定了考
勤、定工、工时利用、请假、轮休和值班等劳动纪律,并坚持有奖有罚。

四、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各矿均按1957年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问题的若干指示”中规定的标准,对井下和井上工
人定期发放工作服、高筒雨靴、胶鞋、手套、毛巾和肥皂等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规定,实行
劳动保险。对因公致残的职工发给生活费;对因公死亡的按国家规定发给丧葬费,子女抚养费
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劳动工资

1969年至1979年,实行计时工资制。这种计酬形式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同工不同酬,
吃 “大锅饭”。1980年,各矿分别对各工种制定了劳动定额, 但在执行中不尽一致。为此,
1983年统一制定了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工资超额数不予控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
计件工资制。

六、职工福利

1975年以前,各矿福利设施不完备,职工就餐、就医、住宿和子女上学等都有困难。1976
年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煤矿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有食堂3处,卫生所(院)3处,中、小学校
3所,浴池3处、集体宿舍3239平方米,家属住宅15704平方米,职工通勤客车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