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
第二章 粮食
粮食,在旧社会控制在地主和粮商手中。粮商通过粮食的吞吐谋利,地主则通过借贷盘剥
穷苦人民。
民国十七年(1928年),在北大甸子(今鸡东镇)、平阳镇、半截河小锅盔等地,就有大小粮
商和兼营粮商20余家。如万顺庆、德丰恒、远东号、福太号、惠丰昌等较大商号经营粮食。还
有裕记火磨、公益米厂、永隆号粮栈和万发兴油坊等粮油加工厂家。这些粮商和厂家大批囤积
粮食,控制着这里的粮食市场。每年农历九、十月到翌年三月为粮食登市期,粮食的收价大跌。
粮食登市期过后,粮价便一涨再涨,极不稳定。民国二十年(1931年) 8月到11月,本地粮价接
连两次大涨,居民叫苦不迭。小麦每石涨到70元,面粉从每斤1角涨到3角,高粮每石 9元涨到
21元,小米从每石 17元涨到23元。地主向外借贷的粮食也随之抬高利息,从“大加一”(即春
借一斗,秋还二斗)抬高到“大加二”,有的还要多。
伪满大同二年(1933年),日本侵略者占领本地后,极力推行“粮谷出荷”政策,随之伪满
政府制定了“米谷管理法”、“重要特产物管理法”等各种对粮谷统制的法令。建立“兴农合
作社”以及“粮谷组合”等机构,从而对粮食的生产、收购及配售加以垄断。对农民生产的粮
食强制 “出荷”,即每年春季由伪村公所与农民核定 “契约量”,到秋后不管收成如何,按
“契约量”交纳“出荷粮”,由“兴农合作社”低价收购。
伪满康德九年(1942年),日本侵略者出于战争的需要,加紧对粮食的掠夺,提出“确立总
力决战出荷体制”按“决战下绝对需要之数量进行出荷”,“除出荷不得做其他处理,违者严
加取缔”等一系列强行出荷政策。从此,粮食的出荷量之多,强逼手段之残酷日甚。
对城镇居民所需粮食,全面实行“配给制”。每人每月不超过30斤,发给“通账”到指定
配给店购领。配给粮的主要品种为高粮米、玉米面。伪满康德十年(1943年)以后,配给粮的定
量逐年减少,品种增加了橡子面。居民(所谓满州人)绝对禁止吃大米,违者以“经济犯”治罪。
新中国成立以后,此地粮食实行自由买卖,由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国营贸易公司收购,建立
粮食管理机构后,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
1965年,县设粮食科,各公社设粮食管理所和粮店,开展了粮食的征购和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