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第六节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
受“左”的错误的干扰以及政策界限不清造成一些错案。后期则注重处理遗留问题,但此项工
作一度开展不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国家对查处投机违法案件制定了相
应的政策,工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到1985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939起,收缴罚没款 19万元。
投机违法案例:
1981年,明德公社红火大队,从抚顺农药厂以每吨3800元的出厂价购进敌稗和二甲四氯50
吨,分别以每吨4400元——4500元的高价售出,非法获利11000元,被依法没收。
1982年——1983年,鸡东县四海煤矿从牡丹江奋斗化工厂购进生产用炸药61吨,每吨进价
1100元,转手销售每吨加价150元到250元,同时还收取5%——10%的管理费,共获非法收入9400
元,被全部没收。
1984年,永安乡永丰村农民王铁英以6500元买生产队小煤矿1座,生产不到1年,于1985年
4月转手以32000元的高价(含少许设备)卖给鸡东县生产资料公司,从中渔利 21000元。被依法
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