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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赋税

第十编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赋税


清末,密山府设有粮税局。民国以来密山县署设财政科兼管税收,民国十一年(1922年)设
税捐局,直到日伪时期。

解放后,从1946年到1948年,鸡宁县和密山县先后在平阳区、新兴区(今鸡东镇)、向阳区
设立税务所。1960年密山县又在八五一〇农场、永安和东海公社设立了税务所,1965年设立鸡
东县税务局。

民国时期,此地捐税如毛。据《东北年鉴》记载:吉林省政府规定的课税项目就有16类,
77种之多。民国十九年(1930年)本区域较大课税项目就有垧捐,自治捐、粮捐、商捐、车牌捐、
屠宰捐、畜牧捐、营业捐、木耳捐和妓女捐等。

民国二十年(1931年)粮食说是20%,土产品是百斤收税2角2分,畜牧税是50%,白酒每百斤
收税1元4角,土地税每垧 5角。除了这些正税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和临时摊派、罚金等。

日伪时期,捐税是日伪维持其统治的重要经济来源。各种捐税繁多。1936年本地捐税就有
三大项:

一、地捐:1垧地纳捐1元5角4分;商租经营费1垧地1元。

二、营业捐:分营业捐、商捐。

三、杂捐:包括粮捐、车牌捐、木捐、屠宰捐、妓女捐、自治捐和杂捐。

除以上三大捐,还有国税、田赋、房租、商税等。

伪满康德六年(1939年),部分税目、税率情况:

白酒捐:契税2%。

营业税:卖钱额的2%。

商税:一等1元5角4分。

二等1元1角5分。

三等7角5分。

四等3角8分5厘。

粮税:价格的2%。

妓女税:每人每月2元5角。

车牌税:一套牲畜每辆车1元。

二套牲畜每辆车2元。

三套牲畜以上的每辆车4元。

屠宰税:牛每头7角7分。

猪每头6角9分2厘。

解放后,1946年到1948年,本地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产销税、印花税、屠宰税和
交易税等。当时纳税者主要是个体经营的店铺。如平阳站税务所征管的 20多户企业中,只有1
户供销社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月征收额为当时的 “东北地方流通券”200万元。征收方法为民
主评议、评点评分。由于在解放初期,税收政策不统一,税收制度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税收
的应有作用,直到1949年建国后,税收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

从1965年建县到1972年,本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并代财政部门收契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合并
到工商税中。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本县税收额逐年增长。1965年建县当年,全县税收额为130
万元,到1985年已达到1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