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国家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课征的一种税。工商所得税的税率是
按不同行业或经济性质的不同分别制定的。但是,由于它受企业利润升降的影响,工商所得税
的上下波动幅度较大。
对不同行业或不同性质的企业征税方法和税率是:
对个体经济,采用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为了使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运输业者的所得税负
担低于个体商贩的负担,给予不超过应交纳税额10%的减免税照顾。
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 250元以下,税率定为7%,
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定为60%,所得额大的,还可以按应征税额加成
征收。
1980年12月,国家为了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允许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利于搞活经济,
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国家规定,合作商店可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征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暂按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同时废止对手工业、
运输业征收所得税减征10%的照顾规定。
对于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采取八级超额累进办法。为了鼓励个体手工业者、运输业
者组织起来,对新成立起来的手工业、运输合作社,自开始经营月份起,给予一年为期的减税
或者免税的优待。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
合作小组所得税税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对基层供销社,按比例税率 39%计算,1979年考虑到农村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网点少,
设备条件差的实际情移,从1979年1月1日起,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工
商所得税率由39%暂改为按20%征收。
对农村社队企业,1975年以前,实行按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76年1月1日试行比例
税率,所得额起征点定为1500元,税率为15%。对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976年 12月社、队企
业所得额由1500元改为3000元,起征点以下的所得额免征所得税。从1981年4月1日起,把新办
社队企业免征2至3年,改为1至2年的免征照顾。国家为了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从1965年以来,
对为农业生产直接服务的企业(含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免征或缓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