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利改税

第四节 利改税





国家为了有利于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把经济搞活,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于1983年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制度。

一、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 55%的税
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
企业。

二、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10月 1日国家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按照纳税对
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
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利改税期间,对某些税
率也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