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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

第三章 金融



民国二十年(1931年)到1945年,此地金融机构分别属于伪东安省满洲中央银行和鸡宁县银
行管辖。

1948年12月,密山县设人民银行,鸡宁县设银行办事处,同时,在新兴、向阳、平阳和永
安等地,相继办起了由农民集资的信用合作社,吸收个人和集体存款、发放贷款、代办银行业
务。这是本地农村最早出现的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对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活跃金融市场发
挥了积极作用。

1954年以后,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鸡西、密山和勃利三县分别在本县区域的东海、平阳、
下亮子、鸡林、银峰、兴农、哈达、永和,向阳等地,设立了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署办公),
开始办理银行业务。

1965年 1月,设立鸡东县人民银行。1978年设建设银行,1979年设农业银行。1985年人民
银行改称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