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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65年建立鸡东县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和司法行政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1966年法院被“砸烂”。1968年1月建立公安机关军管小组设审判组。1973
年10月撤销军管小组及所属审判组,恢复鸡东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民庭、刑庭,恢复审判
委员会。1979年县人民法院编制增到27人,设科级庭、室。审判员配科级干部,1981年增设经
济庭。

1965年10月建立平阳法庭和永安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关,军管时期撤销,1975年 1月恢
复。同年设生产建设兵团四十四团法庭。1977年建立鸡东镇法庭,1980年撤销。1979年成立林
业法庭,同年将四十四团法庭改为八五一〇农场法庭,1982年移交给牡丹江农垦法院。1983年
建立南山法庭。1985年末以乡、镇建法庭,达到一乡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