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案件 1965年到1966年末法院受理刑事案件70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到1972年由审判组受理的刑事案件 122件。1973年恢复法院
到1985年末共受理刑事案件1281件,其中起诉案件1079件,自诉案件202件。
1980年,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强奸犯、抢
劫犯以及重大盗窃犯,严格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合议、陪审、辩护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
审理的317件,全部公开审理,平均时限15天,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为98.3%,从1973年到1985年
末在刑事案件中起诉案件占84.3%,其中强奸案占28.4%,盗窃罪占27.4%,流氓罪占12.3%,杀
人罪占4%。自诉案件占15.7%,其中伤害案占35.3%,重婚案占17.9%。
1983年8月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秩序状况,实行 “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严厉打击一批重大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审结刑事案件203件,其中判处死刑4人,死缓 1人,
无期徒刑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44人。
1984年审理刑事案件133件,1985年64件,刑事案件逐年下降,治安秩序有所好转。
全县刑事案件统计表
(第一表)
(第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