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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案件

第三节 民事案件





1965年到1966年受理民事案件306件,平均每年发案153件。

1967年到1972年受案132件,平均每年发案22件。

1973年到1979年受案546件,平均每年发案78件。

1980年到1985年受案1742件,平均每年受案290件。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占54.3%,医疗赔偿占18.8%,债务占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债务、房产、继承案件增加,在审理民
事案件中,坚持执行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巡回就地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从1980年到1985年共审理民事案件 1742件,其中调解解决的占67%,
移送、中止、撤诉的占29%,经调解无效依法做出判决的44件,占2.5%。

全县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