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案件
第四节 经济案件
1981年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法庭,编制2人,1985年末编制增至4人,负责审理经济合同案
件。1981年12月公布了《经济合同法》使经济审判工作有法可依。从1981年 7月到1985年末,
共受理经济案件244件,其中购销合同28件,承包合同47件,债务纠纷101件,建筑承包13件,
赔偿8件,买卖20件,其它27件,总计金额161.4万元。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严格按照《经济合
同法》审查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认定违约的责任和程度,坚持调解为主的方法。调解解决的180
件,占 73.7%。通过经济审判活动,运用法律武器,制裁违约行为,保护法人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1985年为鸡东收回债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