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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案件复查

第五节 案件复查





1978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复查案件办公室,配专职干部 8人。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的方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逐件进行复查,到1981年末完成了
案件复查任务。经省高院案件复查组验收合格。“文化大革命”时期判处的反革命案60件,66
人,其中维持原判7件,9人,占11.6%,改变性质和减轻处罚49件,53人,占80%,平反4件,4
人,占8.4%。对平反的职工,一律恢复公职,补发原工资;对冤狱的农民,在押期间每年补助
生活费200元;对改判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全县共发“三案”补助费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