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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在法院主管司法行政工作期间,由民庭和法庭负责指导调委会工作,各公社由民政助理兼
管,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整顿调委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每年训练一次调委主任,定期表
彰,调动积极性。

1981年法院将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司法科后,把工作重点放在整顿调委会,建立三级调解
网,公社设调解领导小组,大队设调委会,小队设调解员。建立大队调委会183个,委员665人,
工厂企业调委会298个,委员832人。各公社举办调委主任训练班,学习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
及各项民事政策。定期召开例会,交流经验,报告工作,研究案例。1981年到1985年共召开两
次表彰大会,奖励先进单位 26个,先进调委主任和司法助理员 70人。从1981年到1985年由乡
(镇)司法助理和基层调委会处理民事纠纷 18596件。做到大案不出乡,小案不出村,抓早抓小,
办案上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发案,减少诉讼,缓解矛盾,避免激化。发挥了第一
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