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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离休退休

第四节 离休退休





1957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度。1979年实行干部退休,由 1名子女接替的制度。1983年中
央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干部按离休处理,原工资照发。到1985年末已办理
离休、退休的干部1129人。其中:离休干部423人,退休669人,退职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