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考试制度
第七节 考试制度
一、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文化大革命”前,高等院、校招生是国家命题,统一考试,学校录取。“文化大革命”
期间,从1972年开始,废除考试,从工、农、兵中选拨推荐。方法是:自愿报名,群众评议,
基层推荐,县革命委员会批准。1972年到1976年,全县共推荐工、农、兵学员 500名,其中大
专、院、校200名,中等专业300名。这种推荐方法,弊病很多,主要是降低了学员质量,有的
地方还有营私舞弊行为。
1977年,国务院决定高等院校招生由国家命题,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在政审合格,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文化考试成绩是主要条件,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高考组织领导,县成立高考委员会,领导高考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977年到1985年全县考入大学、专科院、校的648名,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632名,考入中
师的344名,计1624名。
二、中专、高中招生考试
中专招生考试,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由毕业学校统一报名,随同高考
统一受试。有关考试事宜,同高考一样。县各局、科自办中专班,由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高中招生考试,本县于1977年恢复了高中招生考试制度。1981年前由县统一命题,统一时
间,分片考试。1981年后,采用省的考题,统一考试。录取原则是:县重点高中班从全县范围
内择优录取;其他中学高中班,按学区择优录取。
三、中、小学生招生考试
初中招生从1978年实行考试,择优录取。由县教育局命题,招生办统一考试录取,照顾走
读生,按中学地址划分学区,就近入学。公社中学录取新生由学校自行决定。小学免试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