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晚婚和节育 一、晚 婚
晚婚、晚育是我国现阶段人口政策重要内容之一。县提出具体措施,规定晚婚年龄男25周
岁、女23周岁。1983年还规定:凡符合晚婚的(按法定婚令推迟 3年以上)初婚男女青年结婚时
双方单位各发奖金30元,农村社员由生产大队发奖金30至50元。实行晚婚的人越来越多,到1985
年晚婚率达63%。
1975年至1985晚婚情况表
二、节 育
1973年贯彻了“晚、稀、少”的原则,规定:“一对夫妻两个孩,间隔四、五年”。同时
执行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如对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费实行免费等。同时,组织城乡医务人员
深入农村、街道巡回工作。1973年共落实节育措施5936人,其中结扎2121人(包括男女结扎),
上环1826人,药具1989人,节育率达30.1%。
1979年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奖惩政策。由于在执行中
有些偏激做法,缺乏思想教育工作,出现了“一刀切”强迫命令现象,群众对此很有意见。1984
年改进了工作作风,因人制宜做思想教育工作,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和禁止
超生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照顾有实际困难的群众,经批准可生第二胎,对40岁以下,两个孩子
以上必须结扎改为由自己选择节育办法,既达到了节制生育目的,又使群众满意,计划生育工
作收到良好效果。到1985年共有34841人落实节育措施,其中:结扎19190人(包括男女结扎),
上环12001人,药具3550人。
1973年至1985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