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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第二节 离婚





离婚是实行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1965年以来,全县离婚有上升的趋势。1965年全县离婚
120例,1979年离婚40例,1985年离婚186例,比1965年增长 55%。从1985年百例离婚案件调查
看,由男方提出离婚12件,女方提出离婚88件;原告在30岁以下的63人,31岁到40岁的31人,
41岁以上的6人;有工人39人,农民26人,干部4人,家务19人,无职业8人,其他4人。离婚前
长期分居的17人,登记后未同居的3人。离婚原因:盲目草率结婚12人,感情不合的 56人,第
三者插足的15人,男方判刑4人,女方受虐待4人,有生理缺陷1人,其他8人。在百例离婚案件
中属再婚7人,未登记的7人。处理方式,调离59人,调合26人,撤诉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