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的农业
第二章 农业
第一节 解放前的农业
本区自清朝末期开发以来,到中华民国,穆棱河两岸,人口与日俱增,屯落逐渐形成。农
民凭借简单的生产工具,开荒耕作。从事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维持最低标准的
温饱。直至1928年(民国十七年)梨树镇成立了管理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机构:农会。农业生产开
始由自发自由生产,转入由农会管理,并且开始缴纳农业税。
1931年后,随着日本军队入侵,伪满洲国的建立,农业生产开始进入半殖民地的经济状态。
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部分被强迫征收,剩余部分不能维持自身的需要,特别是1939年颁布“七、
二五”经济统治令,实行配给制,农民无权支配自己的生产品。当时法律规定中国人只能种水
稻,不许吃大米,吃大米者则是经济犯罪。这个时期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
手中,农民租种土地,产品除交地租和苛捐杂税之外,所剩无几,生活非常困难,过着食不温
饱,衣不遮体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