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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方财政

第四章 财税金融工商及物价管理

第一节 地方财政



  

  梨树区地方于1933年春建立了伪财政。日军侵占之后,实行保甲制度。梨树镇设保,隶属
穆棱县公署管辖,在保中设有管理财务的职员,从土地税的税金中,支付保甲费及自卫团的经
费,县公署不拨给保甲费及自卫团经费。

  1935年,梨树镇设立了财务分所,归穆棱县财粮科管辖。分所配有主任一人、助理一人、
巡查员一人,负责征收梨树镇的捐税业务。

  1938年 1月保甲制改为街村制,梨树镇保改为梨树镇街公所,街公所有司计一人,在司计
的领导下,设有财务股,配股长一人,职员2—3人,财务股每年根据司计上报的预算和穆棱县
公署财粮科批准的金额,向镇内三千多户居民征收门户费,每年一户征收门户费5元(春、秋两
季交款),一年可收门户费 15,000元。这笔收入用于街公所的经费开支,对农民按土地数量征
收土地税,每亩收二角,全年可收 2,000余元,这笔税收全额上缴给县财粮科,当地无权动用。

  1945年,日军投降后,街公所解散,临时维持会将日、伪遗留物资变卖15,000元,做为临
时维持会的经费,并担负苏联红军的伙食费等开支。

  1947年,穆棱县第六区人民政府建立。设财粮助理一人,负责管理全区的财务和公粮工作,
穆棱县财粮科不给区拨款,区政府从1947年冬开始向工商业者收税,做为经费收入,每年可收
三百多元,这是区政府唯一的经费来源。

  1957年,梨树区划归鸡西市以后,区政府设财政科,编制扩大,主管农业税、企业财政,
机关预算、决算等项工作。

  梨树区的财政预算是,按区机关人员编制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福利费、
办公费、差旅费等,按实际需要上报市政府、主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除区机关外,
文化、卫生、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广播站、乡政府、城市维护(城建、房产、卫生队)民
政抚恤金等经费,均由上级向区财政拨款,一直延续到1979年。

  1980年以前,区财政征收的契税、农业税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或由市财政局从予算拨款中
抵拨,区无权使用。1981年以后,契税交区房产科管理,每年可收入一万元左右,农业税仍然
上缴市财政局。机关以外各单位的予算经费,按照指标每月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自己管理和
安排使用。维修费、基建费则按审批指标,如数拨给申报单位,各单位每月向区财政科报财务
月报表,年终报财务决算报表。

  1984年财政工作有了较大的改革,发挥了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能作用。

  在筹集资金中,做到了应收尽收,抓紧回收欠款,开辟财源,增强地方财力。

  对区内工业企业,签订筹集资金合同,总金额十万元,年终已经实现,与此同时帮助重点
企业解决了急需更新设备的资金。

  对财贸企业,实行砍块财政包干制度,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当年肉食批发站、蔬菜站等
两个亏损大户,照国家下达的指标分别减亏2万余元。

  农业税征收,国库券推销工作都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指标,在全市六区当中名列前茅。

  1984年当年回收欠款40,000元,缓和了财政资金的紧张状态。

  1984年,在供应资金的使用方面实行对拨款单位实行全额予算包干,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发挥各自理财的积极性,年末都有盈余。对区机关的经费开支,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以
科(委、办、局、部)为单位包干,当年除提取奖金外结余 2,100元,这种做法受到上级表扬,
并在全市推广。

  充分发挥了财政监督作用,经常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纪现象,避免了不应
有的浪费现象。

  1985年,财政收支指标完成较好。财政收入完成 2,814,000元,完成了下达指标的117%,
财政支出指标完成1,483,968元,只占下达支出指标90%。

  继续回收欠款30,000元,重点抓了干部和党员的欠款,收到了显著效果。

  1985年,农业税、契税、罚款等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农业税超5%契税完成了400%,罚款
超额33%。

  加强了财务检查工作,对违犯国家规定购置禁控商品,滥发实物奖金的单位,进行了处理
和纠正,严重者向上级进行报告。

  在经费开资方面,巩固了包干制度,并对公费医疗进行尝试性的改革,限制了不按实际需
要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发生。

  梨树区的地方财政,在改革中不断好转,收支日趋平衡,略有结余。监督作用不断增强,
开辟财源的渠道越来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