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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用建筑

第三节 公用建筑



  

  伪满时期,区内仅有西大街和中心街的日本宪兵队、佛教会、管烟所三座小楼 (光复后相
继倒塌和拆除), 仅有十道街一座使用年限较长。另有少数是砖瓦结构的平房,其余公共建筑
均为土木结构的平房。

  解放后,于1957年,本地设房产管理所,专门负责公用房屋的维修、建造和管理。当时仅
有没收敌伪房产122户,共16,748平方米。这些房因年久失修,除翻建 40户外,其余82户已全
部拆除。经过 20多年来的建筑,至1985年末统计,房产部门直管自建房有 120栋,353户,共
21,803平方米。

  1956年,对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私人房屋 7家20间收为公有,同时每年付给房
主一定利息。1969年“文化大革命”后期,停发了利息。

  本区房屋建筑发展较快,至1985年末,已建成使用的楼房22座,其中三层楼、四层楼各一
座。当年尚未竣工的楼房4座,其中三层楼、四层楼各一座。

  据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全区管内各厂、矿、单位等,由单位自建自管公房已达到659,998
平方米(包括穆棱矿、平岗、碱场、老达、褛矿和区内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