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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用建筑

第四节 民用建筑



  

  建国初期,本区居民住宅多为简易土建平房,砖瓦结构住房很少。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
高,居民自建房屋每年均有增加,但均为土木结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本区房屋的
建筑,不但数量与日俱增,而且结构亦大为改变,绝大多数均为砖瓦结构或砖铁结构的房屋,
土建平房已日渐淘汰。全区(包括各矿)在1949年建国初期有私房 800余间,建筑面积为17,440
平方米,区内当时仅有私房近300间,计6,420米。1985年末,全区(包括各矿)私人住宅面积已
达26,445间,计528,911平方米,只本区 12个居民委就有私房7,160余间,计143,338平方米。
其中区内有两户居民于1985年个人建起楼房两座。区内每人平均占有面积为10平方米。

  房产管理: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没收了伪满机关的公用房屋及部分住宅,房产管理工作由政府负责。
1957年,本地设房产管理所以后,房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当时管理的范围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承担国家机关职工干部住宅的建筑及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的收费和维修;负责公用
建筑和个人建房占地的审批;负责发放房屋执照,收缴房产税,以及协助其他部门自建房屋的
管理工作等。在公私建房占地的审批工作方面,1978年以前,由房产管理所直接审批,从1978
年开始,由房产管理所和城建科联合审批。关于房屋转卖契税的收缴问题,1985年 9月份以前,
由房产管理所负责,以后改由区财政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