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节 纪律检查工作



  

  1979年11月以前,区委的纪律检查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设监察委员专门负责。

  1979年12月,区委正式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张绍仁兼书记、杨德成任副书
记。1983年 5月,设专职纪检委书记。由李振芳任书记,副书记杨德成。同年11月,纪律检查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1984年9月,由王卫东接任纪检委书记、副书记程明仁。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后,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审理,落实政策。先
后纠正了高启彬、潘兆友、康会福、宋永海、陈喜春、鲍元祥等所谓“反党罪行”,落实了政
策,安排了适当的工作。

  1980年3月 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后,纪律检查委员会开
始了纠正党内特殊化和各种不正之风的工作。

  1982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贯彻办”,共立
案31件,除1人待核实外,其余全部结案,受刑律处分的5人,给予党纪处分的16人。

  1983年,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了清理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纠正三股不正之风,立案查处
13人,侵占公款、公物共折人民币7,300余元,已全部收回。

  1984年,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开展了清理用公款吃喝和回收干部职工拖欠公款的工作。
共清理出从1982年7月至1984年 4月间,用公款吃喝款10,260元,应退和已退的吃喝款2,368元,
其中科级干部退回吃喝款718元。

  1985年,以清理经济为突破口,抓住典型,一查到底,全年已查出经济案 3件,全部结案。
查出违纪案8件,给予留党查看4人,撤职4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1人。